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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中华与李鑫、董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华,董晓波,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2809号原告张中华,现住榆树市。被告董晓波,现住榆树市。被告李鑫,现住榆树市。原告张中华诉被告董晓波、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玉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中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中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缺少资金,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原告处分9次借款,合计借款金额为99.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枚借据,9笔借款分别为:2016年2月7日借款8万元、2016年6月1日借款6.5万元、2016年8月1日借款9万元、2016年8月21日借款13万元、2016年11月28日借款15万元、2016年12月8日借款14万元、2016年12月29日借款13万元、2017年1月21日借款11万元、2017年3月22日借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仅偿还33.5万元,其余未偿还。现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66万元及利息诉来本院,诉讼费、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董晓波、李鑫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晓波、李鑫系夫妻关系,原告张中华与二被告系朋友。二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原告处分5次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分别为:2016年8月21日借款130000.00元、2016年11月28日借款150000.00元、2016年12月8日借款140000.00元、2016年12月29日借款130000.00元、2017年1月21日借款110000.00元,均未约定利息,以上合计借款金额为660000.00元;另查明,二被告在原告处另外4次借款合计335000.00元已偿还。现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660000.00元及利息诉来本院。本院认为,二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故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60000.00元的请求予支持;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晓波、李鑫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中华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00元、保全费74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