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1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加兴、叶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加兴,叶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加兴,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叶光辉,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胡加兴与叶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申请执行金额29615.9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29615.9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