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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程旭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旭,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程旭,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5********,系红兴隆粮库粮食监管员,住集贤县福利镇兰庭广厦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马国霞,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3********,住集贤县福利镇兰庭广厦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旭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执行所依据的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742号民事调解��确定的给付内容“交付集贤县福利镇裕丰街A2栋高层一层商服B3门商品房房屋”具体位置和面积均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集贤县福利镇裕丰街A2栋高层一层商服B3门商品房房屋”位置、面积不明确,也就是说不符合给付内容明确的要求,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月菊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