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杜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杜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444号原告:李强,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杜体辉,男,1993年7月18日生,汉族,朱襄城县。原告李强与被告杜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葛梦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雨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