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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杜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杜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444号原告:李强,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杜体辉,男,1993年7月18日生,汉族,朱襄城县。原告李强与被告杜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葛梦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雨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