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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龙辉、袁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龙辉,袁先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323号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87094C。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龙辉,男,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袁先亮,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辉、袁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723元,由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