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冯利军与邓来峰、郭美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利军,邓来峰,郭美琴,邓博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58号原告:冯利军,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杨大学,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获嘉县城区。被告:邓来峰,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郭美琴,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邓博雅,女,200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法定代理人王红燕,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邓博雅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利军诉被告邓来峰、郭美琴、邓博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利军于2017年1月18日以因需要继续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利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依法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冯利军承担。审 判 长 史献梅审 判 员 贺雪娟人民陪审员 马小利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蕊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