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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渡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许慎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渡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慎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312号申请人:上海渡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0幢207-20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299号世纪大都会2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陈秋松,总经理。被申请人:许慎祥,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申请人上海渡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恩公司)与被申请人许慎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渡恩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6)办字第10433号裁决。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渡恩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上海渡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上海渡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强代理审判员  钱卫审 判 员  李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