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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永琪与被执行人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永琪,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89号申请执行人:骆永琪,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滦镇红庙村村民,住该村262号。被执行人: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纪标。申请执行人骆永琪与被执行人陕西豫克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终字第00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