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贾永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664号被执行人贾永志,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9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贾永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永志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贾永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贾永志妻子刘彩彩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1013602293,座落:尚北区尚西街东街13-2商品楼1-601。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贾永志妻子刘彩彩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靳冠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