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曹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曹新华,何深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住所地:瑞昌市。法定代表人:范石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新华,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何深禄,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8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新华、何深禄名下所有的瑞昱瑞昌市赤乌西路南侧的房屋(瑞昌房权证湓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