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洪英与冀焕林、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英,冀焕林,刘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912号原告:陈洪英,女,193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告:冀焕林,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被告:刘艳,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原告陈洪英与被告冀焕林、刘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洪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洪英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