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显华与被执行人杨成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显华,杨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172号申请人周显华,男,生于1969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代理人吕世孝,男,生于1946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成红,男,生于1969年7月26日,汉族,湖北省人,村民,住湖北省当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显华与被执行人杨成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成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周显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雷人劳仲案字(2013)第3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成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周显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胡 岗审判员 赖基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