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小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小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017号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帅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娜,女,汉族,40岁,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小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小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迎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