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陆二胜等人申请执行李德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二胜,李德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陆二胜,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李德留,男,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陆二胜等人申请执行李德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留德有车贵B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留德所有的车贵B号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年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