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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易业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业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7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业宏,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捉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业宏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易业宏受他人雇佣,利用“伪基站”设备(可以不接入电信公用移动网络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短信的设备)非法占用GSM公众移动通信专用频段,向移动通信用户群发套用95588工商银行客服热线电话号码的诈骗短信。截至2017年2月27日,易业宏驾车在重庆市巴南区、九龙坡区、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等地利用“伪基站”以工商银行的名义群发可提升信用卡额度的诈骗短信,累计达3万余条,获利9500元。2017年2月27日16时许,易业宏驾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时被公安民警捉获,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2017年2月27日上午14时许,被害人周某收到被告人易业宏通过“伪基站”发送的提升信用卡额度的短信后,按短信要求进行操作,先后二次被骗取共计5000元。经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对缴获的“伪基站”进行测试和检验,该设备具有阻断手机接入模拟基站功能;具有给正常GSM手机发送短消息功能;外观无工信部颁发的型号核准证书标识;能在935MHz至960MHz的GSM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专用频段内发射,且平均误差和传导杂散发射等项目检测不合格。被告人易业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系犯罪未遂,并建议判处易业宏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易业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业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业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易业宏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5000元。三、对被告人易业宏的违法所得4500元予以追缴。四、查获的“伪基站”设备一套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