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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韩云鹏、欧阳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韩云鹏,欧阳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3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正阳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3686484-5。负责人:许永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开方,该行职员。被告:韩云鹏,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欧阳淑香,女,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被告韩云鹏、欧阳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云鹏、欧阳淑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计10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光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君本案缓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