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坤玉与欧旭东、汤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坤玉,欧旭东,汤利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862号原告谭坤玉,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旭东,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委托代理人廖茜,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汤利军,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礼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了原告谭坤玉诉被告欧旭东、汤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海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秦海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阿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