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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7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少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728-1号移送单位:江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少洪,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因犯职务侵占罪,现在金华监狱七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88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缴被执行人胡少洪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156863元,发还给被害人单位浙江迪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但至今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少洪与共有人蒋兰菊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南环路3号17幢1-801室房屋及部分家具、电器(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