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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付山与刘金元、李桂兰、张文同、侯艳丽、王桂英、刘延清、刘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山,刘金元,李桂兰,张文同,侯艳丽,王桂英,刘延清,刘延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684号原告:王付山,男,住齐河县。被告:刘金元,男,住齐河县。被告:李桂兰,女,住齐河县。被告:张文同,男,住齐河县。被告:侯艳丽,女,住齐河县。被告:王桂英,女,住齐河县。被告:刘延清,女,住齐河县。被告:刘延华,男,住齐河县。原告王付山诉被告刘金元、李桂兰、张文同、侯艳丽、王桂英、刘延清、刘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付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付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付山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庆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