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3051号原告:张某1,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国,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张某3,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张某4,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张某5,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张某6,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