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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有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522号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合,任公司经理。被告:王有柱,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有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时来生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郭 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