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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赵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460-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张洪镇。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小区,系旬邑县某纪念馆职工。被执行人秦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公司家属院,系旬邑县某革命纪念馆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款12000元,并负担申请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秦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营业部有工资且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秦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营业部的账户6228480226155169262内存款12080元扣划至旬邑县人民法院户号为2645530104000048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