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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明与刘新建、滨州市祥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刘新建,滨州市祥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119号之一原告:钟明,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刘新建,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告:滨州市祥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办事处。法定代理人:高洋洋,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负责人:刘军,总经理。原告钟明诉被告刘新建、滨州市祥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钟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M×××××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M×××××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