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1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春书与王丑庭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书,王丑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27号申请人:王春书,女,1960年生,汉族,井陉县人,现住。被申请人:王丑庭,男,1960生,汉族,井陉县微水镇虎皮庄村,住本村。申请人王春书与被申请人王丑庭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春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丑庭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