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高林与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外轮服务分公司、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外轮服务分公司,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087号原告徐某某,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开发区。被告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外轮服务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路庞沟街。负责人熊伟民,经理。被告蒋某,男,40岁,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外轮服务分公司、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公告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撤回起诉处理。审审判员 金增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雨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