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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刘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0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胡宝安,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刘亚丽,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刘亚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亚丽名下773349.8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274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亚丽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路以北新开门北路以东中冶长安大都第13幢1单元13层11302号房产(合同登记号:Y12084755;预售证号:2012018)。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