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姜怀田与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怀田,孙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702号原告:姜怀田,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标,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姜怀田与被告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姜怀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9日被告经张素侠、姜怀峰两人担保向我借款10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5,被告并出具了书面借条,2015年8月9日前此借款利息已付清,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还欠款,为此原告起诉到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经查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邓寨行政村大孙自然村022号无此被告,故原告诉讼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怀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