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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妍、王锋妍等与李俊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王锋妍,王铭哲,王爱云,王业友,屈够,李俊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99号之一原告王妍,女,汉族,1998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系死者王天理女儿。原告王锋妍,女,汉族,200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天理女儿。原告王铭哲,男,汉族,2013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天理儿子。三原告法定代理人王爱云,女,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妍、王锋妍、王铭哲母亲。原告王爱云,女,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天理妻子。原告王业友,男,汉族,1949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天理父亲。原告屈够,女,汉族,1949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天理母亲。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刚,男,汉族,年龄住址不详。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妍、王锋妍、王铭哲、王爱云、王业友、屈够诉称,死者王某被告李俊刚雇佣的司机。2015年8月9日下午7时40分左右,王天理交班后在回家的路上,在正确路十八里王庄路段时遇车祸身亡,事故车辆逃逸。王天理死亡后给家庭造成极大困难,经与被告李俊刚协商未成。为此诉来法院请求被告李俊刚赔偿原告王妍、王锋妍、王铭哲、王爱云、王业友、屈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俊刚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妍、王锋妍、王铭哲、王爱云、王业友、屈够诉称要求被告李俊刚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0000元,而原告王妍、王锋妍、王铭哲、王爱云、王业友、屈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俊刚的具体地址,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妍、王锋妍、王铭哲、王爱云、王业友、屈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王妍、王锋妍、王铭哲、王爱云、王业友、屈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闵 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