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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方庆丰与翁清欣、陈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庆丰,翁清欣,陈舒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873号原告:方庆丰,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翁清欣,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舒娟,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方庆丰与被告翁清欣、陈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方庆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庆丰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庆丰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方庆丰负担。审判员  郭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嫆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