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某1与周浩、周金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1,周浩,周金炬,李学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842号原告江某1,女,200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法定代理人江某2,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范婷、苏森林,均系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浩,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炬,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江卫明,长沙县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文,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某1诉被告周浩、周金炬、李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