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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学宾、九江市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宾,九江市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98号申请执行人彭学宾,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江西湖口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九江市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湖口县文桥文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584046909H。法定代表人吴炳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学宾与被执行人九江市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学斌据此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超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