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凤莲与王整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莲,王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恢31号申请人:周凤莲,女性,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王整建,男性,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开封禹王台区。本院在执行周凤莲与王整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整建给付原告周凤莲从2013年4月21日至2014年4月3日止的房屋租金21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由原告周凤莲承担202元,被告王整建承担220元。被执行人王整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周凤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29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王整建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2119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