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迟光莲与青岛市胶州湾南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光莲,青岛市胶州湾南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685号原告:迟光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市胶州湾南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屠红燕,职务:经理。原告迟光莲与被告青岛市胶州湾南方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原告邮寄了开庭传票,但原告迟光莲拒收传票导致特快专递退回本院。因原告迟光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迟光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迟光莲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冷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