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群川与白金波、吕师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群川,吕师伦,白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梁群川.被执行人:吕师伦;被执行人白金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群川与被执行人白金波、吕师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付林审判员 张丽萍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