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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建勋、赵忠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勋,赵忠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93号移送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建勋,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被执行人:赵忠午,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很足,河北省辛集市。本院在执行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刘建勋、赵忠午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