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春山、纪铁菊与被申请人任淑华、蒋海涛、刘明雨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山,纪铁菊,任淑华,蒋海涛,刘明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16号申请人:杨春山,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人:纪铁菊,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任淑华,女,自然简历不详,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蒋海涛,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刘明雨,男,自然简历不详,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春山、纪铁菊与被申请人任淑华、蒋海涛、刘明雨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7)黑0523民初1019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刘明雨名下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白瓜子大市场道西2排6号库(产权号9005****)予以查封,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杨亮所有的本田雅阁(黑J8****)轿车一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0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书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