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宜都市安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军乐艺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宜都市安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军乐艺术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071号原告:冯某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都市安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潘家湾土家族乡潘家湾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绍双,湖北省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程,湖北省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昆明军乐艺术学校,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八公里解放军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宜都市安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军乐艺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蔡丽红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振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