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0802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路与刘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刘海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内0802民初3334号原告:张路,女,汉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三中学高二年级学生,现住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系张某1父亲,现住址同上,被告:刘海燕,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巴彦淖尔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刘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以被告刘海燕拒绝赔偿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海燕赔偿其医疗费4730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护理费1808元(113元/天×16天)、交通费500元,合计51209.34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7年8月2日,原告入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临河区医院)进行关节镜下后交叉韧带探查、重建术,住院治疗16天,支出住院医疗费34301.34元、专家手术会诊费13000元,合计47301.34元。同月18日,原告左膝后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好转出院。诉讼中,被告对支出专家手术会诊费存疑,原告主张第一次住院治疗时因左膝部十字韧带断裂、肿胀,不具备手术条件,第二次住院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教授实施手术。原告自认就医单程车费30元,被告亦认可。另查明,2017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7)内08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确认刘海燕与张某2驾驶的车辆的行驶方向及碰撞情况,双方均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张某2驾驶车辆作为机动车一方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海燕一方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张某1的损失刘海燕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刘海燕赔偿张某1损失29486.94元(98289.82元×30%),核减已给付的1000元,再赔偿28486.94元。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支出费用合理的部分为:住院期间医疗费34301.34元,手术会诊费13000元;被告对手术会诊费存疑,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中的2017年8月5日手术记录和2017年8月18日临河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佐证,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龚×教授为原告实施手术,该费用属于原告医疗过程中的合理性支出。护理费1738.26元(参照2018年度自治区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9654元计算,39654元/年÷365天×16天=1738.2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60元,以原、被告自认为准。上述费用合理的部分共计50699.6元,按照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30%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5209.88元,对于原告的诉请超出15209.88元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1医疗、护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交通费用合计15209.88元;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原告张某1申请缓交5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360元,由被告刘海燕负担180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杰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