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选超与高得有、梁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选超,高得有,梁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812号原告:李选超,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县。被告:高得有,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现住登封市。被告:梁雷珍,女,汉族,现住登封市。原告李选超诉被告高得有、梁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选超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琳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