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13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关淑珍与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淑珍,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1302号之二原告:关淑珍,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刘玉兰,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关淑珍与被告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关淑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淑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关淑珍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人民陪审员 杨伟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少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