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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13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关淑珍与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淑珍,刘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1302号之二原告:关淑珍,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刘玉兰,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关淑珍与被告刘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关淑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淑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关淑珍负担。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人民陪审员  杨伟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少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