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2民初186号原告:赵某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约43岁,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