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世芳与罗定海、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芳,罗定海,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芳,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罗定海,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员,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刀梅(系罗定海之妻),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王世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定海、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定海、刀梅向申请执行人王世芳支付借款36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00元、执行费471.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胥迎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