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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68号原告周某,女,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城内。被告郭某,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因家中有事,现不准备离婚为由提出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