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68号原告周某,女,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城内。被告郭某,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因家中有事,现不准备离婚为由提出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