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南丹县支行、岑朝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南丹县支行,岑朝建,唐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南丹县支行,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00046-3。法定代表人:梁琼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莫凯,该行综合业务部贷后管理员。被执行人岑朝建,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峨县。被执行人唐丽君,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天峨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221执16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南丹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本案本次执行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