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宁天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潘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天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潘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天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谈长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永明,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西宁天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潘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民终6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二、潘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西宁天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支付利息182880元;三、驳回西宁天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鉴定费19417.48元,西宁天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66.992元,潘永明负担11650.488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4844元,西宁天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937.6元,潘永明负担50906.4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文 忠审判员 赵永胜审判员殷旦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佳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