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国华,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国华,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宋桂英,女,1962年7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2)金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