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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强诉朱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朱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强,男。被执行人朱一平,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6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918元(暂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并应承担诉讼受理费、保全费23040元,房产评估费40000元,案件执行费39230元,共计38621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一平38621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