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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谢丽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谢丽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邱尚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水荣,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炳伟,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丽如,女,1976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谢丽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1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9日签订的《额度借款合同》(编号为CMBC-HT-546-V1);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偿还本金2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截止2016年10月8日,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65338.45元;自2016年10月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8%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申请人补充申请人财产保全费2244元;四、本案仲裁费1422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谢丽如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7年01月0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73779.16元,执行费5507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谢丽如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汇贤街6号705房的房产一套,本院依法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了轮候查封上述房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土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