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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程延明、葛生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延明,葛生微,孙景平,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程延明,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葛生微,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孙景平,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湖沧农场法定代表人:杜益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148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2106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322106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