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限公司与王学红、王万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603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号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某1,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某2,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王某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俊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东 来自